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忠石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666号
申请人:宜兴市国忠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1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960564X3。
法定代表人:陆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花,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立交桥北堍(崇安交警大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14351Y。
法定代表人:蒋佳争。
申请人宜兴市国忠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国忠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国忠石业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