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奥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01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立交桥北堍(崇安交警大队旁)。
法定代表人:蒋佳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仑,江苏宙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奥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河下街道办事处站前新村村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任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奥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陶文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