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210号
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14351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立交桥北K崇安交警大队旁。
法定代表人:许洋职。
被申请人:张××,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