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726号
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14351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立交桥北堍(崇安交警大队旁)。
法定代表人:许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波,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唐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