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星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3183号 申请人:浙江星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大*****59号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受浙江星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浙江星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立交**堍(崇安交警大队旁)。 法定代表人:许洋。 申请人浙江星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星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188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星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188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 华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