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乐竣峰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4858号 申请人:无锡市乐竣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高步沿7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市乐竣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立交**堍(崇安交警大队旁)。 法定代表人:许洋。 申请人无锡市乐竣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乐竣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乐竣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 华 书 记 员 刘欣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