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2566号 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2006896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14351Y。 法定代表人:许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52元,合计诉讼费3277元,由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