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思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茅咏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东路北侧、盛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99元(上诉人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23049.5元,由上诉人海门市盛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