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鑫深达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广泰印务有限公司、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703执38号 ***鑫深达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鑫深达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广泰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案(2022)苏0703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原告***广泰印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就中国电信天翼云项目购销钢材的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本金2428788.26元,利息510300.56元;就紫东城工地项目购销钢材的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本金519576.66元,利息134188.23元,以上合计3592853.71元。二、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前将中国电信天翼云项目所欠钢材款本金2428788.26元支付给原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紫东城项目所欠钢材款本金519576.66元支付给原告;利息644488.79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原告***广泰印务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应付欠款总金额3592853.71元减去已付款项后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付款利息以被告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自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日期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应付款之日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31230元,减半收取156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于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 申请执行标的为钢材款本金519576.66元、利息644488.79元、诉讼费13115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以1164065.45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应付款之日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被执行人已于立案次日即2023年1月5日将钢材款本金519576.6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将利息644488.79元、**利息1005元(以519576.6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5日)、诉讼费13115元、保全费5000元履行完毕。关于申请执行人主张以利息644488.79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因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付款利息以被告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故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至此,***鑫深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苏0703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