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辖终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建华小区四期3号楼4**202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二队147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3)苏0707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系本案被告,故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一审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一审被告***、**偿还其借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号,属于一审法院司法辖区,故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一审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不是确定本案管辖权的唯一连接点,故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