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07民初46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