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07民初46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