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宁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宁波宁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舟普保字第5-1号
提请人舟山仲裁委员会,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千岛路159号市国土大楼11楼。
申请人宁波宁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谭德仁。
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钰。
提请人舟山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宁波宁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宁波宁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4月2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舟山浦西支行(账号58×××15)、中国工商银行普陀区支行(账号12×××25)及中国银行沈家门支行(账号88×××01)的存款和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50号房屋(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第××号、第××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4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请人舟山仲裁委员会所提交的申请人宁波宁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舟山浦西支行账号58×××15、中国工商银行普陀区支行账号12×××25、中国银行沈家门支行账号88×××01的银行存款45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舟山市普陀怡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50号房屋(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和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