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6926号
原告: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向被告要求支付到期工程款5055451.3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821682.85元,经本院查明,在被告处的该工程款已因另案被浑南区人民法院因裁定冻结止付,本院对本案工程款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暂不能审理,如原告对此有异议,可通过向浑南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长军
人民陪审员常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吕长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