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久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8362号
原告辽宁天久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久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公司”)、第三人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第三人辽宁百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佳贺、姚格平,被告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刘舒,第三人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刘大川,第三人申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伟,第三人百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高艳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债权已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执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煤建公司在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应得工程结算款12100000元,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如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原告可待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根据情况选择是否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现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原告又针对该笔债权向本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院不应受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原告天久公司诉第三人煤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天久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已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112执字第103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煤建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一切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款12100000元,并向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于洪区核算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煤建公司在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应得工程结算款12100000元,现尚无案外人对该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 人民陪审员  熊丽静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