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小泗水工业园区(2#办公楼3楼30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为4608元,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9216元;应予退还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6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