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小泗水工业园区(2#办公楼3楼30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申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为4608元,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9216元;应予退还抚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6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