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王某某、沈阳某集团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139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001年8月17日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某集团公司,住所址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郭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阳某集团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