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2执恢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汉联国际环保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执恢3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为 审判员 易超群 审判员 贺 靖
法官助理 许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