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503号
原告:漳州华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九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3RY0219。
法定代表人:杨裕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5063383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71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瀚蓝(漳州)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长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28E48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原告漳州华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瀚蓝(漳州)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漳州华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华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华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华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