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345号
原告: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工业集中区新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6929475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5063383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以货款已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1元,减半收取计1,926元,由漳州红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