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787号
申请人(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坝湾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