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7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大塘村坝湾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778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友仁支行8101××××6680账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友仁支行8101××××0619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旺旺支行5924××××3376CNYO账户的存款500万元,并查封了**名下位于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华润桃园××期××#栋××室房屋产权【湘(2020)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7号】。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决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友仁支行8101××××6680账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友仁支行8101××××0619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旺旺支行5924××××3376CNYO账户的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华润桃园××期××#栋××室房屋产权【湘(2020)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7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