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4430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6157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5063383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6元,减半收取计704.3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