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某某政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4430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6157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5063383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6元,减半收取计704.3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政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