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异49号
案外人:汨罗市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迎宾路(教育局老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善生,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A3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郑海坤,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案外人汨罗市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请求解除本次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并依法返还案外人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案外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汨罗市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唐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曹万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严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