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颐凯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889号
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蔷薇路668号华中中交城A栋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4631XN。
法定代表人:邱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本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博颐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新厂镇新厂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309880114W。
法定代表人:付华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颐凯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2.00元,减半收取2306.00元,由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丽芳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