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3936号
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业,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汽渡路。
法定代表人:邱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忠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梦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