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531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道星谷大道路98号中交二航局双柳生产基地,经营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蔷薇路66号华中中交城A栋写字楼12、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为被告中交一公司职工;2.被告中交一公司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不能享受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企业年金150000元;3.送达完整版第二航务工程局武汉航联工程公司文件《关于解除***等十八名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航联行政[2000]54号及文件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附后”部分内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5年以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入职,在二航局招待所工作。2000年左右,二航局对招待所改制,***联饭店,实行工龄入股,并让个人交一部分入股钱,后将个人的入股钱退回。2009年左右,招待所所在地皮被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欣联饭店被拆迁,二航局拿走房地产拆迁补偿,原告***被二航局安排到期下属被告中交一公司工作,直到2021年12月底退休。原告***的工资、社保等待遇一直由被告中交一公司或二航局发放,原告***理应还是第二航务工程局职工,理应享受其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第二航务工程局武汉航联工程公司文件《关于解除***等十八名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航联行政[2000]54号)未向原告***送达,而直接进入原告***档案,原告***2021年8月咨询退休事宜时才得知原告***不再是二航局正式职工,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中交一公司给原告***提供不完整的文件,原告***不认可解聘与买断之说。 本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局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于1990年9月14日成立的集体经营单位,原告***曾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因招待所改制,原告***等18名职工出资成立***联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联饭店),原告***为欣联饭店股东之一,在原告***退休前向其发放劳务费、工资等费用的主体涉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水工工程分公司、被告中交一公司、被告中交一公司物流分公司,原告***的社会保险部分参保单位为被告中交一公司、部分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航局),现招待所已注销,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于2021年12月以被告中交一公司名义办理退休,现原告***因职工等问题起诉来院。关于原告***职工身份确认问题,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因原集体企业改制导致原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改变有历史原因,但原告***是否为被告中交一公司或二航局职工身份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相关业务开展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现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中交一公司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本人属于参与被告中交一公司享受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就企业年金损失向被告中交一公司主张权利并非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告中交一公司非航联行政[2000]54号文件发文单位,即使属于持有该文件的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被告中交一公司拒不交出的后果是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原告***主张被告中交一公司向其送达文件属于起诉主体错误。综上,原告***向被告中交一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加3份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