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318号
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107国道与星光大道交汇处众旺综合产业园B3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5874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星谷大道路98号中交二航局双柳生产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4631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