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住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6民终489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416542.05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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