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83号
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泰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熊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618U30F。
经营者:邹佑华,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雄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泰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泰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2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泰钢管租赁经营部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青云谱区华泰钢管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2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戴龙砚
书 记 员 施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