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3915号
原告:江西信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李家自然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53985R。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信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江西信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信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信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