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320号 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8元,减半收取计128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34元,由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