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320号
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8元,减半收取计128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34元,由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