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1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街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1-1地块一期2、3、4栋3号楼单元3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鄂010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196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阶段,本院以(2022)鄂0106民初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2)鄂0106执保7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621××××1013账户内的存款12179084.96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3)鄂0106执101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上述账户内存款6961819.82元,余款5217265.14元未扣划。现因被执行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应解除对上述账户内剩余款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1621××××1013账户内存款5217265.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