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民初842号
原告:**,女,1982年4月2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石桥***路178-2栋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益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