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东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东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华强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东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商务孵化中心168-2栋。
法定代表人:赵德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伟,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华强宾馆(普通合伙人),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6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郝翠芝,系该宾馆经理。
本溪东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华强宾馆(普通合伙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本溪华强宾馆(普通合伙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本溪东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9213.49元及利息、鉴定费人民币1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053.00元,本院于2020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本溪华强宾馆(普通合伙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199213.49元及利息、鉴定费人民币1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053.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义强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