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成与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1950号 原告:**成,男,1982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 本院审理原告**成诉被告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成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