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山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55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山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山广播电视发射台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山广播电视发射台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山广播电视发射台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云门山广播电视发射台负担。
审 判 长  罗仁军 人民陪审员  周娟娟 人民陪审员  谭兴龙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