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7民初6466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安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印合路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67606900J。
负责人:廖凡,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涪滨路3幢1层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629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00元,减半收取计1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