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财保1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蟠龙镇当塘村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9696770X1。
法定代表人:周子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442970385。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赣0791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赣州市康源合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89017.52元工程款、保证金、质保金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赣州市康源合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89017.52元工程款、保证金、质保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