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46号
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管理处当塘村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9696770X1。
法定代表人:周子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60号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442970385。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989017.52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7080104602020000009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金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989017.52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石城农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14×××73)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治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