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6执290号
廖吉林,住所地龙南县黄沙管委会新华村上峰小组,联系方式1380358****。
赖玮,住所地龙南县龙南镇金都社区县钨矿商品房,联系方式1369806****。
法定代表人:
***,所在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280号,联系电话1872082****。
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60号1单元301室,联系电话0797-572****。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26民初142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8514.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318514.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清平
审判员 夏存星
审判员 叶华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