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6民初142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龙南县人,住龙南县。
原告:**,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龙南县人,住龙南县。
被告: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60号1单元301室,联系电话:0797-5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石城县人,住石城县。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赣0726民初14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石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城农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14×××73)等其他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本人所有的***货车(车牌号赣B×××××)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