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上***管桩有限公司、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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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242号-218。




法定代表人:张冬夫,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上***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上***管桩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小莉


审判员李丹丹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世庆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