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411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元正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村蝴蝶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CYH2P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242号-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3822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元正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诉前调确9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合计1833271.53元、违约金5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12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3年3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截至2023年3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607369.45元,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情形,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11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曹 军
执 行 员 张 春
执 行 员 陈说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