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83执9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XX租赁站,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陆XX。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执行人XX租赁站与被执行人XX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3诉前调确18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2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783执97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