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9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我院作出的(2023)浙0902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1359993.7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6000元,诉讼费128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凯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息等共计1409925.73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已扣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