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磐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闫群东,董事长。
被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西路8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杭州亿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