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802民初1595号之二
原告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55元,减半收取13827.50元,由原告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