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1595号
申请人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6933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693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