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1595号之一
申请人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皖1802民初15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6933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6933元解除冻结。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书 记 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