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598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建国村杨沈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
34250119821127343X。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凌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79360U,
法定代表人:姚关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挖掘机款304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晓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兵
书 记 员 李兵(兼)